为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一步提高食堂饭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师生在食堂的饮食安全,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南北校区应安排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陪餐,西区安排常驻该校区的学院管理人员陪餐,保证每个食堂有人陪餐。教学期间每个月各食堂陪餐次数不少于15次。
二、校领导每月轮流陪餐,每学期陪餐不少于4次。
三、后勤服务管理处为学校陪餐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1.制定陪餐安排表,在校园网、公示栏、食堂等明显位置公布;
2.印制陪餐记录,内容应包括日期,餐次,饭菜的品种名称、有关评价,学生反馈意见,发现的问题,陪餐人员签名等;
3.在校园网、公示栏中定期通报陪餐情况;
4.对陪餐资料进行存档。
四、陪餐人员职责
1.和学生一起排队,付费购餐,同区域就餐。
2.陪餐后登记陪餐记录,包括对所食用饭菜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行评价,对就餐食堂当天食品安全有关情况等进行监督,收集就餐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3.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指出,并要求食堂管理人员及时整改纠正:
(1)食堂卫生环境较差、物品摆放杂乱的;
(2)食堂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不足的;
(3)食堂工作人员未穿戴工作服、工作帽,未戴一次性餐用手套或用专用工具直接接触待出售食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要求的;
(4)饭菜加工距销售时间过长的;
(5)餐饮用具未按要求消毒的;
(6)其他应当及时整改纠正以确保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
4.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敦促食堂管理人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食堂待出售饭菜未采取防蝇措施,出售前受到蚊蝇严重污染的;
(2)上餐剩饭菜下餐继续加工销售的;
(3)土豆有发青、发芽现象未充分去除的;
(4)四季豆、土豆未充分煮熟烧透的,冷冻食品未达到中心加工温度的;
(5)饭菜有发霉变质等感官问题的;
(6)饭菜有明显的口味异常;
(7)饭菜质量较差,学生反映突出的;
(8)其他危害学生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
五、陪餐人员因故不能陪餐的,应及时与其他人员调换陪餐时间,同时告知后勤服务管理处做好备案登记。
六、陪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嗜睡等症状,应当立即告知后勤服务管理处;后勤服务管理处应及时了解同一食堂就餐的学生情况,并按照学校食品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预案进行处置。
七、陪餐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不认真记载陪餐记录、不及时指出整改问题的,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进行通报批评;发现危害学生健康的安全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出现明显中毒或感染症状不及时报告,造成恶劣后果的,由后勤服务管理处报校领导进行处理。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