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学生公寓的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强化育人功能,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创造文明、整洁、安全的居住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和实施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重要阵地。学校应努力把学生公寓建设成设施达标、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绿色智能、安全文明的温馨家园。
第三条 学生公寓建设应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满足学生基本住宿需求,新建、改扩建学生公寓及配套设施建设,不断丰富完善服务功能,创造条件满足学生对学习、生活、交流空间等多样化需求。
第四条 学校应足额保障学生公寓经费投入,用于改善住宿条件、保障公寓文化建设、落实人员待遇、购置设施设备、确保日常管理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是学生公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人由分管后勤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组成。主要职责为:
1.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学生公寓管理工作职责分工,落实人员岗位职责,形成多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和局面。
2.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生公寓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
3.统筹协调学生公寓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监督指导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队伍建设。
4.协调解决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
5.推进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协助推动“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依托书院、宿舍等学生生活园区,探索学生组织形式、管理模式、服务机制改革,将园区打造成为集学生思想教育、师生交流、文化活动、生活服务于一体的教育生活园地。积极推进学生公寓智能化建设。
6.根据学校要求,负责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后勤服务集团职责
后勤服务集团下设的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是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接受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主要职责为:
1.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2.制定实施学生公寓各项管理服务细则,维护学生公寓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
3.负责学生住宿的计划、调配和安排,建立住宿学生信息数据库,维护数据安全。
4.负责学生公寓设备设施、水电的日常维修。
5.负责学生公寓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扫和维护,督促学生搞好寝室卫生。
6.保障学生公寓饮用水供应,对直饮水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水质安全进行监管,并定期公示。
7.完善学生公寓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员工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8.配合学工部门,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住宿纪律、寝室卫生等日常行为管理。
9.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公寓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和管理工作。
10.做好其他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职责
1.根据学生宿舍设备设施的实际情况,核定和落实公寓设施设备的年度维修及改造、更新费用等:对缺少的家具设备、设施及时予以添置。
2.保障学生公寓水电正常供应。对学生公寓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管理,超出定额部分,由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充值电费;保障热水供应,对热源泵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3.定期组织专业人员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对学生宿舍配电设备、线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电气安全。
4.提供床上用品集中代购服务,坚持学生自愿购买和公益性原则,确保质量安全、价格合理、程序合规。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职责
1.协同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拟定住宿分配方案,根据学生管理实际,提出分配建议。
2.牵头加强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
3.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健康工作,及时调处各种矛盾隐患,维护学生公寓和谐稳定。
4.建立学生在公寓内表现的考评制度,将学生表现纳入学生个人综合测评、品德鉴定、奖学金评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劳动教育评价和班级评优、学院考评内容。
5.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学生,依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 各学院职责
1.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每月至少组织辅导员2次深入公寓检查,并将每次检查情况报学生工作部。各学院辅导员每个星期至少到学生宿舍巡查2次,每次巡查时间不少于1小时,学生公寓服务中心配合学生工作部做好辅导员进寝室记录登记,每年末将登记表交学生工作部作为辅导员考核的指标之一。
2.全面掌握住宿学生思想动态,加强心理关爱,尤其是加强对学生公寓内心理疾患、孤残、家庭突发重大变故等特殊群体的学生管理,建立相应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关心帮助其克服学习、生活中的各种困难。
3.配合做好对学生公寓的安全检查以及学生公寓内各项考核评比工作。组织各班级辅导员、学生干部不定期检查学生寝室的防火安全、清洁卫生等,并公布检查结果,与班级考核、学生综合考核挂钩,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学生给予批评和教育。
4.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公寓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公寓管理人员对违规现象进行批评教育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5.引导学生积极开展公寓文化活动,互相关心、团结友爱,营造良好公寓文化氛围。
6.负责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本学院学生公寓突发事件。
第十条 武装保卫处职责
1.指导相关部门制定《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协助完善我校学生公寓安全设施、安全责任、安全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评价考核等管理规定,建立起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2.协助处理学生公寓发生的火灾事故、恶性打架斗殴、财产被盗等突发事件。如遇突发事件,应根据情况及时安排安全保卫相关人员到达现场,指导相关部门按照规程处理突发事件。
3.指导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对学生公寓管理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定期对学生公寓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督促整改。
4.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各学院对公寓内管制刀具、私拉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具有安全隐患的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宣传部职责
1.协同开展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学生公寓楼宇命名、学生公寓区公告栏、宣传栏、橱窗的管理。
2.负责利用新媒体、广播等载体,宣传公寓安全管理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知识,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统筹各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公寓安全文明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
1.审核确定住宿费标准。
2.负责统筹住宿费收缴、退费、欠费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校团委职责
1.新生报到时,按照学校迎新工作安排和相关其他时间节点的住宿搬迁工作时,对学生公寓住宿报到提供志愿服务。
2.负责督促学生会,做好学代会、团代会对学生公寓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并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反馈。
3.负责成立并管理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各楼栋设楼长、各楼层设层长、各寝室设寝室长。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定期组织楼长、层长和寝室长检查寝室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在校学生住宿情况,收集反映学生意见,配合做好学生公寓功能房的日常管理。
4.定期组织各学院对学生寝室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每学年对优秀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及成员、楼长、层长、寝室长及寝室进行评比表彰。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职责
每年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招生就业处应及时向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提供新生录取名册,如有更正、调整,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寓中心。
第十五条 校医院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实施有效监督,提供卫生防疫咨询和技术指导。
2.加强学生健康教育和宣传,牵头制定学生公寓传染性疾病防控方案。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的房源分配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统筹安排。男女生原则上应分楼居住,如不具备分楼条件,需在符合安全规范的条件下设隔断分段管理。
第十七条 凡全日制在校学生的住宿,均由学校统筹安排入住我校学生宿舍,一般不允许学生到校外住宿。学生若因特殊情况需要校外住宿的,参照《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房间和床位一经分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空置床位一律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掌握和重新安排,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自行安排人员入住,严禁私自占用、出租、借宿、调整寝室及床位。
第二十条 学生在寒暑假应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滞留学校。确需住宿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按照“适当集中住宿”的原则,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实行会客制度,来访人员凭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住宿学生严禁自由出入异性公寓,宿舍内严禁留宿他人。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入住学生公寓。经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参加培训、进修、考试等且需在学生公寓临时住宿的人员,应办理入住申请手续,学校根据住宿资源尽量给予安排并收取住宿费。临时住宿人员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在接到学校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因疾病、休学、退学、转学或其他个人原因等需退宿者,应持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凡因留级、休学后复学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住宿的学生必须凭相关证明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安排。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对学生住宿进行调整时,学生及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按规定时间和具体要求完成搬迁调整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属国有资产,学生寝室是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的管理按公寓化管理。因此,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必须掌握每间寝室钥匙。学生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门锁。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须凭有效证件进入学生寝室进行安全检查、卫生检查、公物维修或执行其它公务,遵循必要的规范和礼仪,学生应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实行大件物品进出登记制度,住宿学生或他人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公寓时,应自觉接受宿舍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查验无问题后方可进出。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应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主要职责。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学生公寓消防、治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不断提高师生员工处置突发事件和应急避险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相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携带和存放管制刀具、易燃、
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危险物品;严禁在公共区域放置个人物品和堆放杂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使用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的设备。严禁使用燃气炉、酒精炉、蜡烛、蚊香等明火器具,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高发热电器,严禁使用变压插座,严禁私自接入电线、网线;严禁私设灯头,严禁在宿舍楼宇内对电瓶车电池充电。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应在学生公寓区域显著位置,就公寓内严禁进入和使用的各类电器、用品、应急疏散标识等进行提醒。
第三十五条 建立学生公寓安全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节假日和特殊时间节点应增加巡查频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公寓内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
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集会、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服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公寓内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三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技能、自救技能;主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秩序的不良行为,自觉维护宿舍安全。
第三十九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自救灭火等措施。不能自救时,应及时撤离现场。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及时上报。
第四十条 非紧急情况下,严禁动用和损坏一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第四十一条 同学、室友之间应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如发生矛盾首先寻求化解矛盾的方式或请辅导员老师、宿管员帮忙处理,不得争吵,更不得打架斗殴。
第四十二条 同寝室或相邻寝室成员应当相互照应,发现异常情况或遇自然灾害、紧急事故时应当首先避险自救、互救,并尽快向宿管员、辅导员或救援机构寻求帮助。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讲文明、讲卫生、讲公德,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宿舍内物品要摆放整齐,卫生要经常清扫,衣物、被罩、床单、枕巾应经常换洗,保持良好的室内卫生。要经常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新鲜,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 不得在宿舍墙面上涂写、刻画、粘贴、蹬踏脚印;不得乱泼污水;不得向楼外抛掷物品;严禁在公寓楼、宿舍内携带和饲养各种动物。
第四十五条 公寓楼内环境卫生实行分区责任制。各楼栋保洁员负责公共卫生(包括走廊、楼梯、公寓楼周围责任区等)的清理。学生应尊重保洁员的劳动,自觉爱护和维护公共卫生,配合做好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实行值日生制,值日生每日打扫好宿舍卫生并将垃圾放到公寓楼下的垃圾桶内(不得堆放在走廊和洗手间)。
第四十七条 住宿学生寒暑假离校前、实习学生下点、毕业之际退宿前须自行将寝室卫生打扫干净、保持整洁,将废旧杂物、垃圾等清理出寝室带到统一垃圾堆放点,严禁把垃圾等杂物堆放在楼栋通道内及寝室内。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和四川省 有关规定执行,并进行公示。住宿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对于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不得加收住宿费。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为方便学生生活提供洗浴、热水、超额用水用电等服务,需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的原则。不得将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取。
第五十条 退宿学生在履行审批手续后,学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及时计退剩余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住宿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住宿费计退金额=学年住宿费 标准÷10个月×(10-学生住宿月数 )。
第五十一条 学校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不得对学生设置 罚款(扣款)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学生,依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公寓是指学校内学生住宿专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和场地。
第五十四条 学生公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参照《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修订稿)》(川医专办〔2020〕13号)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集团和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