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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 2024-12-12 10:1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科学管理、严格审批、合理使用、节约高效”的原则,规范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根据《绵阳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绵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绵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以及绵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三定点”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学校公车”),是指学校购置、租赁的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服务等各类业务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公车的编制管理、制定购置计划;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学校公车的车辆调度、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驾驶员管理、校外车辆租赁等工作。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公车实行编制管理,编制数量由绵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  学校购置公车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等文件及省市的具体规定执行,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不得出现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车。

 第六条  学校和各部门(学院)不得以任何名义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擅自接受企业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七条  纳入编制管理的学校公车无论资金来源和添置渠道,均属学校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建账管理。报废等处置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公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的管理原则。

 第九条  学校公车用于保障学校正常公务活动和教育教学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条  学校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可以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租赁车辆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用时限,不得租用超标车或者豪华品牌汽车。

 第十一条  除保障业务工作需要外,以下6种情况公务出行可以使用保留车辆:

 (一)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

 (二)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

 (三)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等公务;

 (四)前往飞机场接、送站;

 (五)前往基层开展重要调研活动;

 (六)到市外参加重要、紧急会议及活动。

 第十二条  各部门(学院)如确需使用学校公车,原则上应提前 1 个工作日登录“四川省公车用车管理平台”(见附件1)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进行调度安排。派车时力争采取“多事合用一车”原则,减少一事一人独用一车,以降低用车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为保障学校公务活动用车需要,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联系具有相关资质和经营范围的服务商,作为公务活动用车的备(租)用单位。租用车辆要严格审批程序,使用部门(学院)应提前 1 个工作日从OA提交公务租车审批(见附件2),报经分管本部门(学院)的校领导批准后,交后勤服务管理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公车经费要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包含油费、维修费、路桥费、停车费、驾驶员差旅补助等。其中,业务用车发生的费用应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各部门(学院)业务所需的租车费用与定点租车服务商据实结算。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后勤服务管理处应建立学校公车的车辆档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登记、保养维修记录、违章记录、行车记录、加油记录等。所有车辆除行驶证由专职驾驶员随车携带和保管外,其他证件及资料均由后勤服务管理处专人统一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六条  后勤服务管理处应加强对学校公车的管理,实行“一车一档,一年一档”,做好学校公车的使用、维修、年检保养等信息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公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租赁、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保洁”制度,后勤服务管理处与定点服务商签订定点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公车定点制度,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在非学校定点的单位实施,驾驶员应及时说明情况,提前履行报备手续,遵循就近、便利、专业(维修应具备一类维修资质)的原则选择服务商,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如在绵阳市区内,须在绵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的预选供应商中选择;如在绵阳市区外,驾驶员须保留相关凭证(拍照、发票)作为报销依据,事后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坚持定点租赁,若定点汽车租赁和包车企业车辆不能满足学校大型活动、会议或特殊公务用车需求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先批后租”的原则在定点租赁企业外租赁。如在绵阳市区内,须优先在绵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的预选供应商中选择;如在绵阳市区外,须综合报价、便利、企业资质等因素选择租赁服务商。

 第二十条  学校公车的基本情况、运行里程、油耗、维修费、洗车费等建立台账,除寒暑假外每月进行公示。健全完善公车油耗和运行费用单车核算管理制度,坚持节约原则,努力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公车应按要求参加例行安全检查,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窃、抢劫、损坏时,应按照程序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和向公安机关、保险公司报案,不得出现任何知情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车实行定点停放制度。所有学校公车在完成公务任务后,应一律及时停放到指定区域。公务车原则不驶离本市区域,确因工作需要驶离的,应履行外出登记和返绵核销手续。法定节假日及其它上级临时要求的公车封存期间,公务用车按要求停驶,集中封存。

 第二十三条  严禁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学校公车外出或将学校公车予以外借。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履行学校公车维修审批制度。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员提出,规范填写《学校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附件3)。维修保养项目0.2万元以内由后勤服务管理处公车管理负责人审批,0.2-0.5万元须同时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人审批,0.5万元以上须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驾驶员凭审批单到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十五条  定点维修单位结算费用时须提供审批单、驾驶员签字的车辆修理详细项目及费用明细,根据中标承诺报价每季度结算一次维修费。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的车辆维修由维修单位根据驾驶员确认的保险定损单项目维修,维修费用委托维修单位与保险公司结算。后勤服务管理处应将出险车辆驾驶员上报的事故经过书面材料连同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辆定损单一并收集归档。

 第二十七条  送修车辆应严格按照确定的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维修,如定点维修单位在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查后存在超出审批单维修项目的,驾驶员须额外填写《学校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参照第二十四条审批流程办理。《审批单》中须注明是超出审批的维修项目以及具体日期。

 第二十八条  车辆维修完成后的交接,驾驶员须根据维修项目进行试车验收,发现还存在维修项目与送修项目不符的,应告知后勤服务管理处及时与维修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待确认后方可在维修单明细表上签字并报后勤服务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后勤服务管理处根据车辆行驶里程、使用时间、实际车况等情况,对车辆的中修、大修,作出统一安排,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送修理厂修理。

第六章  加油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公车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油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定期充值到车辆加油主卡,主卡由后勤服务管理处专人负责管理,并根据需要将油费分配至副卡,副卡一车一卡专用,严禁公卡私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公车一车一卡备案后,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驾驶员持加油副卡在定点加油站加油。每月末核查加油卡消费有无与固定车辆无关记录或与车辆应行驶里程严重不符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加油副卡原则上每次充值不得超过3000元。驾驶员在次月初将上月加油小票注明车牌号、车辆行驶里程数,统一交油卡专管人核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公车禁止现金加油,在市内发生的加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提前向有关负责人报备。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公车因公到外地,出发前应在定点加油站将油加满。途中确因特殊情况异地加油,须开具发票,返回后向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有关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油卡专管人应每月核对加油情况,准确、详细记好加油总账及单车明细账,根据各车行驶里程与加油数量等情况分析、计算出各车实际油耗等有关数据,作为如何高效使用车辆、控制经费、制定制度的依据。

第七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公车应由专职驾驶员负责驾驶。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所驾驶车辆的有效证件和工作资历,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做好车辆的保管、维护保养等工作,保证车辆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后勤服务管理处应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强化安全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公车驾驶员应服从后勤服务管理处统一管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除公务出车外,驾驶员应在办公室待命或协助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公车驾驶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端正驾驶作风,做到准时发车、节约油料、安全礼让,文明行车;严禁酒后开车、开故障车、随意行车。  

 第四十条  学校公车驾驶员出车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向后勤服务管理处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公车如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及时报警和报告后勤服务管理处,并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和要求接受调处。驾驶公车因违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而受到的行政处罚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损失,一律由具体责任者自行负责,不得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抓好贯彻落实。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各级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审计处负责对相关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人员,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川医专〔2024〕66号)同时废止。上级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管理处、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四川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使用说明

 2.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公务租车审批流程

 3.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