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膳食中心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学校后勤形象和关注顾客利益,提高膳食中心整体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水平,膳食中心对各校区餐厅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每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以示惩戒。
适用范围:此规定适用于膳食中心所有直聘及档口全体员工。
第一章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第一条 餐饮用具及工器具设施设备洗刷消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罚款每次10元。
1.洗刷消毒池或容器未标识或混用(含与洗菜洗肉混用)。
2.餐饮具、加工生产工器具、设施设备等未消毒或消毒质量无保证。
3.餐饮具、工器具清洗消毒后未保洁或保洁不规范。
4.清洗消毒后要采用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得使用抹布、餐巾擦拭,避免二次污染。
5.消毒人员是否掌握基本消毒知识。
6.餐用具消毒效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7.是否做好餐饮具及环境消毒记录。
8.专间每餐使用前是否使用紫外线灯消毒并记录;使用紫光灯消毒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 30 分钟以上,紫光灯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 2m 以内。
第二条 产品防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罚款20元。
1.食堂设施设备、工器具摆放不定位、不整齐。
2.洗消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未专间专柜和定位存放或标识不明确。
3.原材料着地存放、加工或未放在指定位置。
4.加工生熟食品、成品、半成品、荤素原料的工具、操作台未标识,未分开使用。
5.盛装不同清洁物料容器未标识或有混装、混用、混放的现象(即生熟、荤素、成品、半成品、餐具、泡发干料、毛菜净菜残菜等容器、冰箱、存放架等)。
6.卫生工具未定位存放,有随意放置的现象。
7.原料成品、半成品、熟食等未作防护或未妥善存放。
8.员工未进行健康检查或未持证上岗。
9.未进行晨检,对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患病员工未合理安置的。
10.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食堂重要区域。
11.防鼠、防蝇、防尘设施不完善或破损无效。
12.未使用专用工具品尝食品,用手或炒勺直接品尝的。
13.患有可能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员工进入食品加工区。
14.通往食堂的通道在看护不严。
15.无基本标识和记录(各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中涉及的标识和记录。
16.未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水、电、燃气及危化品等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第三条 售卖间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罚款10元。
1.售卖间未进行消毒。
2.售卖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手部清洗消。
3.未规范戴口罩、手套,工作服和围裙脏等现象。
4.售卖间有剩余餐具或未保洁的餐具、分餐工具。
5.员工在售卖间做与售类无关的事情或有做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卫生的行为。
6.产品转入售卖间时无人看护或无有效防护。
第四条 冰箱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罚款20元。
1.冰箱或冻库未标识或生熟、成品半成品混放,半成品无标签。
2.冰箱或冻库内外不清洁。
3.内容物摆放凌乱。
4.冰箱或冻库有私人物品。
5.成品、半成品未加盖或保鲜膜防护。
6.冷冻(冷藏)冰箱/库是否有正确的温度检测装置。冷藏温度应在0℃—8℃;冷冻应在冰点温度以下,保持冰冻状态,宜低于-12℃。定期除霜、清洁和保养;定期校验并记录。
7.食品原料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临近过期的食品原料。
第五条 凉菜及其他专间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罚款20元。
1.凉菜可未做到“五专”(即专间操作、专人制作、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
2.凉菜可有其他人员进入。
3.专间操作人员未规范佩戴口罩或未进行洗手消毒。
4.凉菜不具备卫生条件而制售。
第六条 留样管理:有下列之一者每次罚款20元。
1.无专人留样或留样工具、容器、留样冰箱未专用或留样冰箱不正常使用。
2.留样容器或工具未消毒,留样未密闭。
3.留样标签或留样记录不规范。
4.留样不全或漏掉留样品种。
第七条 食品添加剂的存放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罚款20元。
1.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使用添加剂不按标准的。
3.食品添加剂未专柜或专架存放。
第八条 采购及库管储存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罚款20元(其中第1条情形罚款100元)。
1.采购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或其他违禁食品的。
2.运输或储存原料的工器具不符合卫生要求、不清洁,未定期消或未保证原材料不受污染的。
3.无供货商相关资质或资质无效或不齐。
4.库房未按要求分间或分区,物资混放混存。
5.食品库房存有变质异味、污秽不洁、私人物品、有毒有害物品。
6.食品库房未采用三防设施,未采取防潮通风措施。
7.食品标签不完整或未按先进先出原则出库或未离地离墙。
8.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并具有进货台账,可溯源。
9.是否对不合格或疑似不合格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标识、记录,并移出食品处理区,依法依规处置。
10.检查食品原辅料,查看是否存在使用过期、腐败变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辅料情况。
第九条 员工个人卫生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款每次20元。
1.员工工作服穿戴不整洁。
2.员工未更换衣服着工作服如厕后进入食堂后厨。
3.员工下班时未更衣,将工作服穿出食堂。
4.员工在食堂抽烟或在食堂存储加工售卖区域发现烟头。
5.对员工佩戴首饰、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化浓妆等其他可能对食卫生造成危害的行为。
第十条 基础卫生:有不符合下列标准之一者每次罚款10元。
1.地面:(包括餐厅和食品加工区)清洁、光亮、干爽、无残渣油污、无积水。
2.墙面:(踢脚线、消防排烟口、警铃、安全指示灯,开关面板、他附着物),表面干净,无灰尘、水迹、污迹、蜘蛛网。
3.玻璃:(玻璃窗、窗框、窗台、玻璃门),保持光洁、无积尘、污迹、斑点、手印,防止玻璃因清洁不当而发毛。
4.各种设施:外表清洁干净,无积尘、污迹等。
5.楼梯:清洁,无灰尘、污迹、残渣。
6.扶手、栏杆:光洁、无积尘。
7.门:干净、无灰尘、污迹。
8.电梯内的卫生:墙、地面、门、天花板,外表清洁干净,无脏物、无积尘、污迹等。
9.走道设施、门框、通风口、灯管、灯罩、消防设施设备:保持干净,无灰尘、污渍。
10.垃圾桶:保持内外清洁、无污渍。
11.下水道:干净、无异味、无污物、无油腻。
12.各种灯具:洁净明亮,无灰尘、油污、蜘蛛网。
13.“三防”措施是否健全。
14.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
15.餐厨废弃物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食品加工制作:有不符合下列标准之一者每次罚款30元。
1.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未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情况。
2.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是否保持清洁。
3.未使用超期变质等影响食品安全的可疑食品。
4.原料清洗彻底。
5.生熟分开。
6.不存在交叉污染状况。
7.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品食用前是否经充分加热。
8.未使用超期变质等影响食品安全的可疑食品。
9.原料在操作前应洗净,原料(蔬菜、肉类、禽类、水产、禽蛋)有对应清洗水池,有明显标识,不得混用。
10.供餐后剩余的食品应冷藏,且冷藏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再次食用时,应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后(其中心温度在 70℃以上)方可供应食用,并记录。
11.专间温度不得高于 25℃,需配有温湿度检测计,并有记录。
12.在食堂后厨检查未存在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现象。
13.专柜(或专位)贮存并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添加剂使用记录填写是否规范,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添加剂,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14.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第二章 行政处罚
处分包括警告、罚款、通报批评、记过、罚款、降职、停职、降级、降薪、待岗、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不同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职、降级、待岗、留用查看,并处5-200元罚款,给膳食中心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1.上班迟到、早返、脱岗2小时以内。
2.休假期满未在第一时间进行销假。
3.上班不穿工作服或不按规定规定着装。
4.个人仪容仪表不符合职业规范要求。
5.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正常工作。
6.工作期间不按规定进行整理、清洁、清扫。
7.不按规定关灯、关水、关电、关机、关门。
8.工作期间喧哗、打闹、闲聊、嬉戏、上网打游戏或处理私人事务等。
9.在餐厅、办公室和其他经营场所吸烟。
10.会议期间手机铃响或在会场内接昕手机。
11.在餐厅、办公室进行与膳食中心经营无关的商业活动。
12.因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膳食中心财产和经营受到损失的,损失在3000元以内,能够及时赔偿损失。
13.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造成膳食中心财产损失在3000元以下或学校名誉受到较大损害。
14.因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停水、停电、停气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停止1小时以下。
15.饮酒后4小时内上班。
16.工作中发生意外而不及时通知膳食中心。
17.未做好上下班交接工作。
18.同事之间吵架漫骂,对同事恶意攻击,伤害较小。
19.挑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声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20.不及时报告个人受伤或意外事件及情况。
21.发现其他同事违反膳食中心规章制度不及时制止或有意隐瞒、包庇。
22.浪费学校能源、物资。
23.管理人员因督导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5000元以内损失。
具体规章制度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膳食中心对员工可以随时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给膳食中心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1.累计书面警告达5次以上。
2.累计记过达3次以上。
3.累计待岗2次以上。
4.留用查看,有受记过以上处分。
5.连续旷工3日以上,1年内累计旷工5日以上。
6.虚报、篡改膳食中心、部门或个人各类记录、报表、档案。
7.非经许可,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8.因过错导致停水、停电、停气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停止1小时以上。
9.因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学校财产和经营受到损失在3000元以上,或3000元以下但不能及时赔偿损失。
10.因过错导致自身、其他员工以及顾客或其他第二人病害、伤亡。
11.因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学校的名誉受到重大损害。
12.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造成人员伤亡或学校财产损失在3000元以上或学校名誉受到重大损害。
13.未经领导同意,擅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完成膳食中心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膳食中心提出,拒不改正。
14.管理人员因督导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5000元以上损失。
15.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谋取私利。
16.在学校内聚众赌博。
17.滋事、斗吸、聚众闹事,严重妨碍正常工作秩序或造成恶劣影响。
18.吸食、服用麻醉品、毒品、禁用品。
19.贪污,受贿、挪用公款。
20.偷拿学校财物或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谋利。
21.不服从膳食中心的正常工作安排和工作调动。
22.品行不端、行为不检,严重影响他人家庭,经教育不改。
23.驾驶员酒后8小时内开车或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行车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特大行车事故或物损3万元以上的。
24.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2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色档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膳食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给膳食中心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1.特色档口不得转包经营权,否则膳食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特色档口的所有收款方式均由膳食中心提供(刷卡机、线上支付二维码),如发现特色档口使用其他收款方式或收取现金,违者每次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元,违反2次(含)以上者,膳食中心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3.膳食中心每月不定期对特色档口生产进行检查,每检查不合格一次,扣除特色档口安全风险金500-2000元不等。三次不合格,膳食中心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4.特色档口必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使用的所有食材与辅料由膳食中心统一配送,如确需使用特殊食材与辅料,需书面报甲方同意,且特殊食材与辅料应索证索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检疫报告、购货凭证、法人身份证)并供膳食中心检查。特色档口不得私自购进原材料,如经发现,马上终止合作协议,并由特色档口承担所有责任。
5.特色档口不得窃水、窃电和私自调整监控探头的朝向,违反者每次扣除特色档口2000元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6.特色档口员工不得擅自进入学生公寓,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直至终止协议。
第三章 记功、奖励、晋级
奖励形式包括发放奖金、书面嘉奖、记功、晋级等荣誉。奖励方式包括年度奖励和不定期及时奖励。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膳食中心将予以奖励,奖励方式包括年度奖励和不定期奖励。
1.全年在日管控或者其他检查中无任何工作纰漏未被通报者。
2.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膳食中心采纳并带来经济效益;
3.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
4.努力钻研业务,在学校管理、技术革新、营销创新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5.维护膳食中心利益,为膳食中心争得荣誉;
6.为保护膳食中心财产物资安全,做出突出贡献;
7.工作业绩突出,为膳食中心创造显著经济效益;
8.在国家正式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
9.节约资金,节省费用,事迹突出;
10.为膳食中心挽回经济利益损失在3000元以上;
11为膳食中心取得重大社会荣誉;
12.改进管理成效显著;
13.年度绩效考核优秀;
14.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
15.代表学校参加社会公益技能比赛,为学校取得荣誉;
16.面对抢险救灾,勇于向前,为学校挽回直接损失的奉献举动;
17.见义勇为,敢于对违法行为挺身而出,及时阻止违法侵害,为学校挽回损失的行为;
18.取得政府颁发的重大奖章,为学校取得荣誉;
19.其它对膳食中心做出贡献,领导认为应当奖励者将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惩执行
1.员工奖惩可由知情人提拟,交职能部门经理审核后实施:记功以上的奖励由膳食中心主任批准;记过以上的处罚应在征求餐厅管理层的意见后,报处长批准。
2.员工的奖惩记录,纳入个人考评内容,在考评期内的奖惩记录,可功过相抵,抵销记过以上的处罚,应在征求餐厅管理层的意见后,报处长批准。
3.员工在一次违纪中同时违反多项条款的以处罚程度最重的条款执行。
4.员工同时获得几个级别的奖励,执行最高层次奖励。
第五章 附则
本制度与上级政策法规有冲突的,以上级政策法规为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膳食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食堂精细化管理处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