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管理处聘用人员慰问管理办法
时间: 2024-10-08 10:49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聘用人员慰问工作程序,做好人文关怀,增强职工归属感和凝聚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服务管理处未享受工会福利的全体在职聘用人员和退休职工。

二、慰问类别

本办法所称慰问活动,涵盖但不限于员工伤病、婚嫁、生育、退休、丧亡、困难帮扶、节假日等慰问情况。如发生本办法以外事项需慰问的,由综合办公室上报后勤工作例会研究决定。

三、慰问标准

(一)员工伤、病慰问

1.员工因工伤、因病手术住院、休假的,每次给予不超过1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同样病种在一个治疗期内住院的只慰问1次。

2.享受因工伤、因病慰问的条件为全体在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二)员工婚嫁、生育慰问

1.员工首次结婚或符合政策生育的,可以分别向本人发放不超过100元的慰问品。

2.享受婚嫁、生育慰问的员工应为正式转正员工。

(三)退休员工慰问

一般安排在每年荣休仪式时集中慰问,发放荣休证书,每人购买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四)员工丧亡慰问

1.员工去世时,一次性向直系亲属发放慰问金600元。

2.享受丧亡慰问的条件为全体在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五)员工困难帮扶慰问

1.员工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职业伤害等原因致困,但未达到当地低保补助标准的,发放不超过500元/年的慰问金。

2.享受困难帮扶的员工应为正式转正员工。

(六)节假日慰问

1.节假日慰问可参照学校工会慰问经费的50%执行。

2.享受节假日慰问的员工应为正式转正员工。

四、慰问程序

1.员工婚嫁、生育、困难帮扶等申请慰问时,由员工向所属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后勤服务管理处聘用人员慰问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属中心负责人、分管副处长、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综合办统一组织慰问。

2.员工伤病、退休、丧亡以及节假日慰问,由综合办公室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未经批准任何中心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慰问或发放慰问金。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后勤服务管理处聘用人员慰问审批表